【發布日期:2015-11-11】 【閱讀:次】
沿海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閩政[2014]59號)的精神,全面推進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服務海洋經濟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海域使用招標拍賣掛牌 (一)下列情形之外的項目用海實行招標拍賣掛牌: 1、列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 2、列入省政府發布的重點項目目錄的交通、能源、水利項目; 3、國家立項的重大產業項目和國務院審批的用海項目; 4、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項目; 5、已經確權的,期限屆滿或改擴建,按規定應予續期或改擴建的項目; 6、列入省級以上漁港規劃的漁港建設項目。 用于房地產開發的,應以拍賣方式出讓使用權。 (二)用海項目海域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涉及填海的,應當會同國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填海項目的出讓方案還應明確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讓價款組成、出讓規劃條件、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等內容。 (三)出讓方案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組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 (四)完善海域價格評估機制。大力培育海域評估中介組織,海域價格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應嚴格按有關評估技術規范執行,評估價格應不低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同類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標準。 (五)填海項目的出讓價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海域補償費及海域出讓相關費用組成。但是,受讓方自行填海的,填海成本不計入海域出讓價款。 (六)征收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的溢價部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市、縣2:1:7的比例分成,分別繳入各級國庫。有關費用包括政府已經投入的填海成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意向用海單位前期墊付的相關費用、海域使用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海域補償費等。 二、積極推進海域收儲 (七)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海域收儲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海域收儲工作領導小組,組建海域收儲機構,承擔海域收儲的具體實施工作。 (八)下列海域可以納入海域收儲: 1、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依法收回的; 2、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依法收回的; 3、閑置海域依法收回的; 4、非法占用、轉讓海域依法收回的; 5、未開發利用的。 (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用海審批權限和轄區年度用海需求,編制轄區年度海域收儲計劃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收儲機構根據批準方案收儲的海域,經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憑登記憑證可以向金融機構和融資平臺融資。 三、處置閑置海域 (十)沿海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縣(市、區)開展海域使用情況調查,摸清轄區內批準用海項目的實施情況,登記造冊并報省廳;對填海項目未按進度施工的,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加快實施進度;對填海已經完工尚未通過填??⒐を炇盏捻椖浚酱贅I主單位盡快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十一)未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海域使用權人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可以認定為閑置海域。對閑置海域區分不同情形,分別采取協商、責令限期開發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權等方式進行處置。 (十二)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審批項目閑置海域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和處置工作。 四、實施海洋產業用??刂浦笜?/span> (十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海洋產業用??刂浦笜?,并作為海域使用審批管理的重要依據,實現海域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與優化配置。 (十四)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線利用效率、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地比例、港口(漁港)用地面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綠地率、漁船停泊數量等。 (十五)編制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應當遵循控制性原則、節約集約用海原則、科學合理性原則,并按照不同類型項目用海設定相應的用??刂浦笜酥?。 (十六)申請用海的單位或個人在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用海初步設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項目用海申請材料時,必須在報告中明確控制指標值。 (十七)項目用海審批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指標對項目用海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控制指標要求的,不予審批。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指標進行填海作業。在填??⒐を炇諘r,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不予竣工驗收。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領導,健全機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牽頭成立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托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明確任務分工和經費開支渠道,形成合力,高效運作,確保有序實施;加強海域交易平臺建設,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用海環境。 (十九)優化海域論證和海洋環評。用海項目海域論證要適應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要求,著重論證相關規劃符合性、海洋產業用??刂浦笜朔闲?;涉及填海工程的,海洋環評著重評價填海工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二十)加強監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審批和監管的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不按規定使用海域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建立健全項目用海行政審批及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嚴格海域審批紀律,對審查、審核履職不到位或違法違規審批用海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