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2-10】 【閱讀: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考核的對象為本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委監管的企業的下列人員: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2、國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市屬國有股權出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3、經批準列為上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 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員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的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獎懲結合原則。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員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即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四)科學發展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自主創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考核辦法 第四條 對企業負責人員經營業績的考核,實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期限為公歷年即從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期限從任職起至任期屆滿(一般一屆任期三年);任期內調離或職務終止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從任職起至離任止。 第五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分為經濟指標和管理指標(指合并報表)。 1、經濟指標由市國資委委針對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投融資能力、貢獻程度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因素,具體選取5-8個指標,同時根據具體企業在某一時期的管理短板而設置不同的指標分值。經濟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4、考核指標按指標實際完成情況和對應的分數計算分值(具體計分辦法見附件2-1、2-2)。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考核期內,由于國家、省或本市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資產劃轉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對企業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市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相關內容。 2、企業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滿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滿后,依據經市國資委內部審計或聘請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和任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向市國資委報告。 3、市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外派監事會對企業的評價結果,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批復確認企業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四章 考核級別 第七條 根據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具體為: 5、當考核結果為A級(考核分數>120分)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數-120)/10]”確定,績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對于當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低于前三年平均數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于哪個級別,其績效年薪下調一個級別即加扣10分(不含首次執行的企業)。 對于當年度沒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即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企業,當年度績效年薪為零(不含如公交公司等政策性企業)。 若企業不執行業績考核辦法或無故中斷,企業負責人員績效年薪相應取消(保留基本年薪)。 第五章 兌現與獎懲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按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最終結果根據《莆田市國資委關于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實行薪酬管理的通知》予以兌現。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延期績效年薪按以下考核結果分別予以兌現: 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含)以上的,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年薪。 第十條 企業在考核期內出現以下情形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將根據相關規定分別予以扣減績效年薪和延期績效年薪: 1、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 2、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企業拒不執行市國資委委的相關制度規定。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莆田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2-1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構成及其計分辦法 一、經濟指標 該類指標基本分為75分,實行20%的上下浮動,最高可得90分,最低可得60分。各監管企業的指標設置及計分辦法如下: (一)國投公司 1、投資總額30分=政府性投資20分+經營性投資10分: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投資任務,得基本分20分;每超過年度投資任務5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4分。超過4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若沒有完成,每減少250萬元,在基本分20分基礎上扣1分,最多扣4分。經營性投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加5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2分。超過2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比基數每減少250萬元,扣1分,最多扣2分。 2、資產總額2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間,扣1分,在此基礎上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潤總額10分:利潤總額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費用利潤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下降2.5個百分點,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凈資產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分。 (二)城投集團 1、投資總額30分=政府性投資30分: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投資任務,得基本分30分;每超過年度投資任務5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6分。超過6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若沒有完成,每減少250萬元,在基本分20分基礎上扣1分,最多扣6分。 2、資產總額2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20分;每再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間,扣1分,在此基礎上每再減少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潤總額10分:利潤總額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費用利潤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下降2.5個百分點,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凈資產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分。 (三)交投集團 1、投資總額30分=政府性投資20分+經營性投資10分: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投資任務,得基本分20分;每超過年度投資任務5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4分。超過4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若沒有完成,每減少250萬元,在基本分20分基礎上扣0.5分,最多扣4分。經營性投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加5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2分。超過2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比基數每減少250萬元,扣0.5分,最多扣2分。 2、資產總額2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20分;每再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間,扣1分,在此基礎上每再減少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潤總額10分:利潤總額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費用利潤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5個百分點,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下降2.5個百分點,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凈資產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分。 (四)水務集團 1、投資總額2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25分;比基數每增加800萬元,加1分,最多加5分,超過4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比基數每減少200萬元,扣1分,最多扣5分。 2、營業收入2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25分;比基數每增加200萬元,加1分,最多加5分;比基數每減少100萬元,扣1分,最多扣5分。 3、資產總額1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長低于2%時,每再低于2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2分。 4、平均漏失率5分:平均漏失率與上年度基本持平,得基本分5分;比上年度每減少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分;比上年度每增加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含,下同)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6、污水處理量5分:年污水處理量以上年度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加800萬噸,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減少400萬噸,扣0.5分,最多扣1分。(僅閩中水處理公司,不含今后新兼并的) (五)建投集團 1、利潤總額30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3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1分,最多加6分,超過30%的利潤總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合并計算;比基數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6分。 2、已繳稅費20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2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1分,最多加4分;比基數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4分。 3、投資總額10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數每增加10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2分;比基數每減少500萬元,扣0.5分,最多扣2分。 4、資產總額1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長低于2%時,每再低于2個百分點,扣1分,最扣2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六)湄控公司 1、利潤總額30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30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1分,最多加6分,超過30%的利潤總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合并計算;比基數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6分。(不含延壽山莊) 2、投資總額20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完成基數,得基本分20分;比基數每增加1000萬元,加1分,最多加4分,超過4000萬元的投資額可結轉下年合并計算;比基數每減少500萬元,扣1分,最多扣4分。 3、資產總額10分:資產總額比上年度增長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長低于2%時,每再低于1個百分點,扣1分,最扣2分。 4、已繳稅費5分: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達到基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增長5%,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1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間,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間,加0.25分;在103-105%之間,加0.5分;在105-107%之間,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不含延壽山莊) 6、山莊虧損額5分:以上年實際數為基數,不超過上年數,得基本分5分;比基數每減少100萬元,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數每增加50萬元,扣0.5分,最多扣1分。 二、管理指標 (一)日常管理指標(40分): 1、黨務人事管理(5分): ①思想建設(0.5分):學習、教育培訓、主題活動等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0.1分;②組織建設(1分):組織機構、班子建設、發展黨員、黨費收繳、換屆選舉、組織活動、黨建工作等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0.1分;③制度建設(0.5分):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0.1分;④作風建設(0.5分):黨務公開及意見反饋、服務群眾、專題調研、訪貧幫扶等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0.1分。⑤法人治理(0.3分):不履行規定程序或超職數配備等,每次扣0.1分;⑥人事配備(0.5分):不按規定或超職數設置和配備的、未經批準擅自任用的,每次扣0.1分;⑦用工管理(1.2分):用工計劃報批、員工管理、合同管理、教育培訓和人員招聘、考核等,不報批、不履行規定程序、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0.1分;⑧檔案管理(0.5分):人事及工資檔案信息、資料等不齊全或更新不及時、歸檔不到位、管理不規范的,每項扣0.1分。 2、資產管理(3分): (1)資產處置(1.8分) ①未經批準,企業資產擅自轉讓的,每次扣0.2分; ②未經批準,企業資產無償(或有償)調撥、捐贈給其它單位的,每次扣0.2分; ③未經批準,報廢、核銷企業資產的,每次扣0.2分; ④未經批準,擅自出租(或出借)企業資產的,每次扣0.2分; ⑤未經批準,擅自轉讓企業產(股)權的;每次扣0.2分。 ⑥上述事項報批后,未按規范處置的,每次扣0.2分,處置結果未報備的每次扣0.1分。 上述不規范行為累計最多扣1.8分。 (2)企業固定資產管理(1.2分) ①未建立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的扣0.2分,制度不完善的扣0.1分。 ②未指定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日常管理的,扣0.2分。 ③未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制度的扣0.2分,卡片內容未完整記錄固定資產的來源、驗收、使用部門、使用人以及流轉過程的每項扣0.1分。 ④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盤點一次,保證賬、卡、物相符。沒盤點的扣0.2分,發現不相符的每一項扣0.2分,最多扣0.2分。 上述固定資產管理落實不到位累計最多扣1.2分。 3、投資管理(5分): (1)向市國資委報告市政府下達的建設任務(0.5分) (2)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經市國資委批準(1分); (3)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資分析(0.5分); (4)組織投資計劃與項目建設的具體實施和管理(0.5分); (5)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程序(1分); (6)對所出資和實際控制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實施監管(0.5分); (7)按分類要求及時上報情況(核準與備案)(1分); 以上各項如不落實則不得分。 4、執行制度規定(5分): 結合內審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議所得分值(分值10分)給予相應得分: 責任制考評得分 本項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