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12-30】 【閱讀:次】
莆海漁〔2014〕246號
各縣區(管委會)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局機關各科室:
現將《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重大行政決策制度
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省海洋與漁業廳、局屬各單位。
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發
附件:
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重大行政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洋與漁業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科學、民主和規范的行政決策機制,根據《莆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莆政綜〔2014〕1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事項集體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茖W決策。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ǘ┟裰鳑Q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局決定相結合,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ㄈ┮婪Q策。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條 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會、局務會議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議決。
第四條 局長代表市海洋與漁業局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局分管領導協助局長決策。
局各工作部門為相關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局重大決策活動,并提供綜合服務。
局規劃法規監督科負責為局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性咨詢、論證、聽證、公示等有關服務。
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劃;
(二)根據省廳、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精神所做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市海洋與漁業局出臺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四)審議通過全局重要工作制度;
(五)研究重大資金使用和項目安排;
?。┦玛P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ㄆ撸┢渌栌杉w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
一般行政事項決策、人事任免、行政問責、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章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由相關決策承辦單位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綜合論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在擬定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過時;遺漏必需的信息;隱瞞、歪曲真實情況;違反保密紀律。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圍進行協商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到全市海洋與漁業發展改革工作的事項,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及各縣、區(管委會)海洋與漁業部門的意見;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重大涉法事項必須依法論證,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先由規劃法規監督科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主要審查各項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法律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決策。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進入決策階段,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由局長根據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的提議確定,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審議需要的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等資料,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提前準備。
(三)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必要的會議材料應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局長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并發表明確的意見。討論時,堅持一把手末位表態制,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后,方可進行表決。
(六)作出決定。局長根據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局長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由承辦單位依照會議要求修改后報分管領導審定,由局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七)形成紀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決策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3.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5.主要分歧意見;
6.局長的決定。
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后決定的,須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
第八條 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九條 進行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并且分管領導必須到會。
第十條 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十一條 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來不及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報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決策管理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形成重大決策檔案。重大決策檔案,包括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等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局辦公室應當對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單位及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根據執行單位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審議決定程序,可以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局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局辦公室負責局重大決策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執行,并及時向局長報告督查情況。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重大決策應當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者執行單位提出質疑或建議。
第十七條 本局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重大決策決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五章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
第十八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進行公示,由局務會決定。局辦公室會同承辦科室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協助作好公示。
第十九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應通過報刊、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前,承辦科室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論證經過,即聽取意見的范圍、人數,尤其是利害關系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利害關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六章 重大決策聽證
第二十二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作出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前,原則上應進行聽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進行聽證,由局務會決定。局規劃法規監督科會同承辦科室、局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協助作好聽證。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事先聽證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
(一)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
(五)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等。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舉行聽證會的相關科室根據聽證內容,合理確定代表的人數及構成,聽證人不少于7人。公民提出旁聽申請的,經批準后可以參加旁聽。
第二十七條 確定聽證會代表后,要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聽證會代表,并提供重大決策草案文本和聽證內容說明,告知有關注意事項。聽證會代表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可以提出質詢,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主持單位說明決策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聽證會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陳述意見并總結;
(五)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二十九條 聽證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作為本局決策的重要依據。公示、聽證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聽證會代表絕大多數不同意行政決策方案,主持部門應修訂決策方案,再次進行聽證。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經局務會議決定,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聽證會代表,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對應當公示、聽證而沒有公示、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局務會議不予討論通過。
第七章 決策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決策責任追究適用于本局局領導、二級機構和各科室具有決策權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ㄒ唬Q策人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ǘQ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ㄈQ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ㄋ模Q策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ㄎ澹杀救俗龀龅臎Q策進行推諉或者拖延,不做決策的。
第三十六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ㄒ唬┴熈罡恼?;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ㄈ┙o予通報批評;
?。ㄋ模┱{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ㄎ澹┙o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并處。
第三十七條 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八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一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四十四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四十五條 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責令做出檢查。
第四十六條 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并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八條 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對局副處以上干部因違反本規定需要追究責任的,由局黨組報請市監察局作出處理。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單位人員的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由局監察室負責。
第四十九條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過調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
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五十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五十二條 對責任人的處分,報上一級主管機關、監察和人事機關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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