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福建省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福建省漁業防災減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系統的綜合管理,充分發揮系統的輔助決策作用,保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應急情況下,按“統一指揮、分級管理”的原則,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災害損失,保障漁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系統包括省、市、縣三級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綜合信息管理平臺、通信網絡、漁船安全救助終端、AIS船載終端和漁港、養殖區視頻監控。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負責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是系統建設和管理的主管機關。
省、市、縣三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系統的調度指揮和使用管理。
省、市、縣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與應急指揮中心應共同做好轄區內漁船安全救助終端、AIS船載終端(以下簡稱“船載終端”)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系統值班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
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專職值班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縣級應急指揮中心專職人員配備不少于3人。系統日常的運行、維護費用應納入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第六條省、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級應急指揮中心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七條省、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在接警和處警時,應嚴格按照接處警流程處置。
第八條省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市級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市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縣級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縣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船載終端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船載終端的使用管理培訓列入駕駛類職務船員培訓內容。
第九條船載終端各類業務標識碼應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規范管理。
㈠省級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沿海各設區市符合入網條件的漁船數分配AIS船載終端業務標識碼;
㈡縣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受理船載終端的設備入網、變更、
注銷申請,核查申請資料的真實、有效性,及時報送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審批;
㈢縣級應急指揮中心要負責漁船各類業務標識碼錄入和數據資料管理,建立數據庫檔案,指定專人管理。每季度向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報送上季度轄區內《船載終端變更情況統計表》,在漁船伏休期間(6-9月份)每月上報。市級應急指揮中心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向省級應急指揮中心報送轄區內《AIS設備漁船資料變更情況統計表》,省級應急指揮中心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向交通部無線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省《AIS設備漁船資料變更情況匯總表》。
第十條各級應急指揮中心發現系統故障,應及時逐級上報,省級應急指揮中心要及時聯系相關單位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通信聯絡。
第十一條應急指揮中心和本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將漁船船載終端使用情況通報漁業行政執法機構。還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所有漁船動態和終端使用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條各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應急指揮中心提供的情況,通知違規漁船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船載終端的配備安裝應納入漁港監督和船檢部門的監管檢查范圍,執法檢查時應將船載終端的配備和使用情況作為重要監管內容。
第三章船載終端配備和使用
第十四條所有海上作業漁船必須按第三十條規定配備相應的船載終端。漁船配備船載終端后,駕駛人員應熟練掌握終端的使用、報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專人負責船載終端的保管、使用,定期進行設備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船載終端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漁船在出海生產前,船長應檢查所配備的船載終端,確認終端是否正常。發現終端故障,應及時送修,并告知屬地應急指揮中心,報備船上其他聯系方式;配備公眾移動網終端的漁船在出海前應查詢通信費用余額,發現不足或欠費,應盡快繳費。
第十六條漁船出航、生產或在外地錨泊時,船載終端必須24小時開啟使用。
第十七條漁船收到遇險漁船發出的報警信號或應急指揮中心發出救助通知時,應及時回應。在不影響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全力施救。
第十八條漁船在無險情時,不得觸發安全救助終端上的報警開關。
第十九條漁船過戶、新增、報廢過程中船載終端管理實行以下辦法。
㈠過戶漁船,賣出方應到其所在地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中心申請注銷業務標識碼,取得相關注銷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漁船過戶手續;買入方需先辦理有關船舶檢驗、登記后,到縣級應急指揮中心申請入網注冊,憑注冊證明按規定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無線電臺執照等。終端業務標識碼不變的,可不辦理注銷證明,但用戶需對業務標識碼進行信息變更。
㈡新增漁船應先安裝船載終端,再辦理檢驗、登記,然后辦理船載終端入網注冊手續,憑注冊證明辦理其它有關手續。
㈢拆解、報廢漁船的用戶應到當地應急指揮中心辦理船載終端注銷手續,再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第二十條船載終端實行年審制度,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辦理,并在無線電臺執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系統維護
第二十一條各級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督促系統維護的單位、運營商和供貨商應開通技術咨詢熱線,及時解答系統用戶的技術咨詢,并保證在出現故障12小時內響應,確保應急通信不間斷和終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漁船未配備船載終端或故意不裝船、不開機,故障后不及時維修的,經責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應列入漁船黑名單,燃油補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暫停發放、扣減、直至取消;造成海難事故的,依法追究漁船經營者和船長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出海漁船接到臺風警報信息后,不按規定時間返港避風的,根據《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發現其他漁船遇險或收到求救信號,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予施救或不聽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級應急指揮中心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向無關人員泄露船舶動態信息、通信資料和個人隱私。在工作中泄露機密、玩忽職守,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㈠安全救助終端:指具有報警、定位、語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進入省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的終端。主要有公眾移動通信網的手持終端和船載終端;專用通信網的數傳短波電臺和超短波數傳電臺;移動衛星通信網的船載衛星終端。
㈡公眾移動通信網:指中國電信建設的CDMA通信網;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建設的GSM通信網。
㈢專用通信網:指漁業部門建設的為漁業系統服務的通信網。
㈣移動衛星通信網:指利用人造衛星作為中繼轉發無線電波,在兩個或多個地球站之間的通信,從而實現衛星終端的定位、報警、語音等功能,現用于海上應急指揮的移動衛星通信網有北斗衛星通信網、海事衛星通信網等。
㈤AIS船載終端:指具有識別船舶、幫助跟蹤目標、為避免碰撞提供輔助信息以及減少口頭的強制船舶報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進入省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的終端。
AIS系統由船位信息數據庫、通信網絡、各級指揮監控平臺、AIS基站、AIS船載終端以及相關系統軟件組成。
㈥各類業務標識碼
⒈短波、超短波數傳電臺終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數傳電臺出廠時廠家設定的唯一、不重復的序列代碼,在系統中用于唯一標識該終端。
⒉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MMSI碼):是船舶無線電通信系統在其無線電信道上發送的,能獨特識別各類臺站。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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